为了加强本处公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我处实际情况,制定公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处公车由处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本处公务用车由用车人向处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务用车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各科室外出办理公务应尽量整合用车。
第二条 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宴请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严格遵守省纪委《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通知 》湘纪发[2005] 19号文件精神,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
第四条 车辆不得超载,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易腐烂、易污染物品;不得搭乘精神病人或传染病人。
第五条 处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驾驶员职责:
1.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2. 负责公车的日常管理,做好车辆的例行检查及保养,确保车况完好,保持车容整洁,做到爱车护车,并将油耗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及时将车辆入库,不得私自出车,不得将车辆作为上下班的工具,严禁利用公车谋取私利。节假日期间凭办公室派车单出车,不用时,应将车辆封存停驶在指定位置。
4. 未报经处长批准,驾驶员严禁擅自将保管的公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5.负责做好行车记录登记并督促用车人在行车记录登记本上签字。
6.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必须将上个月行车记录登记以及与本处专车相关的过路(桥)费、停车费、燃油费、维修费用等票据整理好交处办公室审核。
7.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公务派车顺利。
8.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车的,应提前向分管办公室的处领导请假,并向处办公室报告。
9. 做好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驾驶员奖惩措施:
1. 在圆满完成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发放1000元/月的出车补助以及100元/月的通讯补助。
2.因个人原因造成交通违章的罚款及其他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3.驾驶员拒不出车,视同为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每次扣发50元出车补助。
4.未及时将相关行车记录和费用票据交处办公室审核,每次扣发50元出车补助。
5.驾驶员移动电话必须保持开机畅通状态,未及时开机或未及时接听处领导或处办公室负责人电话每月达3次以上扣发当月通讯补助。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