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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5/10/2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按照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湖南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经计财处审核同意,以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为发卡行,即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并免费开卡和免收年费。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凡我校在职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为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我省一律采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卡。

第五条 公务卡的主要特点是具有透支功能,即在透支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款即可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只需要在免息还款期内(免息还款期:刷卡消费日到还款日期间可以享受免贷款利息的优惠,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5-56天)按时还款即可。公务卡免消费透支交易手续费、免年费、免溢缴款同城同行取现手续费,其他交易类型均扣取手续费,手续费率请见《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

第七条 持卡人因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使用公务卡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私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也可用于私人消费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 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还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

第九条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2-5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管理,经与发卡行商定,我校公务卡的账单日 (发卡行账单生成日期)统一定为每月7日,即上月8日至本月7日为一个账单周期,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交易欠款须在该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到期还款日(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为账单日后的第20日(即每月27日)。

第十一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务卡挂失后可向发卡行申请补办新卡,并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卡行按账单周期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还款提示和还款到账等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支出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报销支出范围:使用各类财政拨款、各项事业收入和其他资金的所有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详见《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场所购买公务消费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财务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支付,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签购单,下同)

第十四条 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务支出,需另作说明并经财务审核人员核实后方可报销。报销时由财务部门将款项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在到期还款日到达前7个工作日,持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按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POS机小票一旦遗失将无法重新打印,如果不慎遗失,持卡人应根据短信提示、消费账单等向财务处提供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报销。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到财务部门报销。持卡人因故或因学校节假日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还款,因超过规定免息还款期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部门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每年121日至1231日若要发生公务卡消费,须通知财务部门并经其同意方可消费,以避免因单位零余额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年底因财务结账报账不及时无法还款而产生罚息。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内的现金借款。特殊原因需要现金借款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经费仍通过个人工资卡进行结算和发放;因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等公务消费支出则通过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入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做好宣传培训,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等公务卡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监督等有关工作。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执行公务所需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并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因调动、离职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

()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财政政策有变动,则按新政策执行。

湖南农业大学

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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