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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学院自筹教学业务费与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大[2009]29号)

时间:2009/05/25  作者:湖南农业大学 计财处   点击:
湘农大2009〕39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院自筹经费使用效益,规范经费支出行为,学校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学院自筹教学业务费与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学业务费  就业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514
  对:李颂明
 
湖南农业大学
学院自筹教学业务费与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院自筹经费使用效益,规范经费支出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自筹教学业务费与就业工作经费的提取
按学院举办成人高等教育收入(以下简称成教收入)基数的20%提取自筹教学业务费与就业工作经费,其中17%用于教学业务费,3%用于就业工作经费。
成教收入含自考、函授、电大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费。
成教收入基数=学院实际到账的成教收入-上缴部分。
二、学院自筹教学业务费与就业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
1.自筹教学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自筹教学业务费主要用于与学生培养直接相关的各类开支,包括:本专科生业务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体育维持费、教学行政设备购置费、师资培训费、课程建设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含软件)、学科建设费、实验室维修费、科研资助费、教学基地建设费等。但不能开支接待费用和各类人员经费。
2.就业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自筹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各类开支,包括:就业调查与市场开拓的差旅费、办公费、就业宣传费、就业奖励与酬金、毕业生就业指导费、接待和回访就业单位人员的招待费等。
三、自筹教学业务费与就业工作经费的管理
1.预算管理。各学院应根据上述规定,编制自筹教学业务费与就业工作经费预算,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交计财处备案,并由计财处监督实施。
2.经费审批。经费的审批须符合《湖南农业大学财务报账规定》(湘农大[2007]36号)要求,实行合理授权、交叉审批、党政联签制度。各学院应根据领导职责分工情况,进行经费审批的合理授权,报销单据经授权人员审核、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账。
实行党政联签制的事项包括:单张票面金额在20,000元以上(20,000)的重大开支;单张票面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接待费用和用车费用;票据内容不全,又有具体实际情况,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项。
3.建立科研资助项目立项、评审制度,并报科技处备案。立项的科研资助经费严格按自筹教学业务费开支范围执行。
四、本办法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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