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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0/11/09 作者:湖南农业大学 计财处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凡在我校注册入学的学生,应依法缴纳学费。为了加强对学生学杂费的管理,及时收缴学生应缴学杂费,确保学校教育投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收费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类培养费、教材书籍费、代收代付费用等。
第二章 学生缴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杂费严格按照学校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安排收取。
第四条学生学杂费管理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管理办法,即学生于每学年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清学费。缴费完成后方能注册。
第五条正常缴费时间、方式及程序。
1、学校正常缴款期限为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以内。
2、在秋季开学时一次缴清本学年的全部学杂费,缴费方式主要采取银行代扣。
3、学校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银行卡的信息采集,学生应按规定认真负责地核对填写“银行批量代扣信息采集表”。
4、学生每年秋季开学前到银行将应缴学杂费和年卡费(10元)足额存入该“银联卡”中。
5、学校在开学报到一星期内进行批量代扣,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已批扣学杂费学生名单。已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到各院学工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6、超过批扣时间缴费的学生则须携带银行卡到学校计财处收费科办理刷卡缴费手续。
7、对于不能在规定的正常缴款时间缴费的特困学生(包括需要延期缴费和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凭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审批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批量代扣学杂费缴费票据,由各学院学工组负责转交学生手中。学杂费票据应由学生本人妥善保存,遗失不补。
第三章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规定
第七条学校鼓励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助学贷款。各学院应积极协助助学贷款办公室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八条申请助学贷款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及程序参阅《湖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经批准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有关部门将准予注册。因特殊原因未能申请到助学贷款的学生,从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应缴清学杂费。
第四章 学生缓缴学费的规定
第十条学生办理缓缴学费的条件和手续
1、条件: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但确因家庭特殊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
2、手续: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应在开学后半个月内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具体程序是:本人填写《湖南农业大学贫困学生缓缴学费申请书》→班主任签字→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查→各学院学工组汇总打印缓缴学生情况明细表(包括学生学号、姓名、班级、缓缴金额、缓缴期限)报学工部部长审核签字→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各学院学工组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缓交学费的学生名单进行整理后交计财处备案,过期不予接受。各学院应严格控制缓缴比例(农科类专业不超过3%,非农业科类专业不超过1%)及缓缴时间。
第十一条 缓缴学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有关部门将准予注册。
第五章 学生欠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正常缴款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学杂费。对不按时缴纳又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按缓缴协议期限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拖欠学杂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拖欠学杂费的处理办法
未注册学生超过规定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再享受在籍学生的其他待遇。不得选课和参加课程的考核、考试,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毕业生不发放毕(结)业证书、派遣证和学生档案,亦不在网上发布该毕业生信息。
第六章 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退费办法
1、学生退费原则上按月计算(一年按10个月计算)。并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报学院学工组、教务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对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从学校规定开学之日起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止,学校根据学生在籍时间按月计退学费和住宿费。
2、在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3、按国家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年级和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的学生退费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学费。属于开学时大批量异动的,当场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平时零星的异动,少的当场补缴,多缴者不退,冲抵下一年学费。
第十六条 外校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收取4年的学费。
第十七条 东方科技学院与国际学院新录入学生退学:
⒈在相应批次录取投档结束前提出退学者,全额退还预交学杂费;
⒉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至报到前提出退学者,按2个月计算应交学杂费;
⒊在报到注册后提出退学者,按从录取之日到办理相关退学审批手续之日计算应交学杂费,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
第七章 收费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班)应积极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学生学杂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是学生缴费具体执行单位。在开学一个月内,计财处应在作好收费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学生缴费信息、向各学院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作好学生的收费工作,教务处应及时准确提供在籍学生名单和学生学籍处理变动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做好学生缴费的思想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缴费意识教育,可通过校园网学生收费查询系统或行政办公系统及时了解学生交费情况,并及时通知家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湖南农业大学成教生和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学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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