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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11/09  作者:湖南农业大学 计财处   点击:
 
湘农大2010〕26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加强学校继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证继续教育各类收费行为合理、合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继续教育  收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64
  对:李颂明
湖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继续教育收费管理,规范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证继续教育各类收费行为合理、合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不含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收费归口计财处管理,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全校继续教育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费、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收费单位建立继续教育收费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分工及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明确分管继续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及开票员、收费员,并报计财处备案。如人员变动,应及时报计财处备案。
(二)建立继续教育自考助学点、函授站收费结算制度。主管职能处室在新生注册时,将应收学费与分成比例明确到办学点;学院在每次缴款时,必须填表反映各办学点的实际缴费情况;学生毕业时,按核定毕业的人数对办学点进行收费情况清理。
(三)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继续教育收费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职责、收费票据票样、使用票据种类、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地点等。
(四)建立举报制度。公布学校举报投诉电话、计财处收费科电话、纪委监察处电话。
第五条  学校继续教育收费实行校内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年初,计财处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票据使用、核销和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并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年度收费项目进行审定。
第六条  收费员必须切实履行收费项目申报、票据领用与缴销等职责;组织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收费工作并负责上传下达;学院按办学点建立继续教育自考收费台账。收费员变更时,必须办理好票据等与收费有关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  除财会人员和学校指定的收费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继续教育收费行为,不得代收和私自收取各种费用。学校禁止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担任本单位的收费员和直接经手各单位内部账务(包括收取现金、填开票据等)。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八条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在向计财处领取合法的票据后即可实施收费。
第九条  申请新的收费项目需经以下申报、审批程序。
(一)办学行为的申报与审批。
继续教育、自学考试与电大等办学:各单位应向继续教育处进行申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履行办学合同的程序;
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各单位应向研究生处进行申报,经过研究生处同意后下达招生计划;
培训班:属于各单位自行或外校、企业委托举办的,须向继续教育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签订办学合同的程序;属于各厅局单位委托举办的,经继续教育处备案登记后,须向计财处提交相关文件或委托函,进入计财处及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二)签订办学合同。各单位签订办学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办完签订合同手续后,留存一份报计财处。
(三)申报收费项目与标准。拟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交计财处审核或报批。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等有关事项。
(四)计财处及主管部门审批。经计财处审核同意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收费项目,由计财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收费单位。对涉及面广的收费,由学校发文公布。
(五)实施收费。收费单位在收到许可证后,即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使用各类专用票据实施收费。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收费项目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向自考生收取军训费。代学生或其他个人收取的校外住宿房租及押金费用,不得存于收费员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以及收费应当终止时,收费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计财处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领购且盖有学校收费专用章的收费票据,不得私刻印章或使用本单位的公章收费。
各单位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制,领取票据采取“分次限量、交旧领新”的方式,票据须按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具。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间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元)的收费,不得支付现金,采取内部转账方式或采用校内结算票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应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隐瞒、挪用、私存或私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只能以收费员的名义开设一个收费专用账号,并到计财处备案。收费专用账号严禁公私款混存。收费收入应在5日内上缴计财处,收费员每月将银行对账单交计财处核查与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收入包括专项收费或代收代缴收费(如报名费、考务费等),由计财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计财处、审计处及纪委监察处,要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收费(或代收)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单位党政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指派未经计财处批准的人员收费;
(四)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单据及超范围使用收费单据;
(五)收费不上缴计财处列收列支;
(六)将损坏公物赔偿项目列为收入项目;
(七)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八条  收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国家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费时不开收据;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计财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
 (四)按规定应收的收入,收费员无正当理由多收或未收、少收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农大〔2001123号文件废止。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农业大学收费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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