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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1/08/11 作者:湖南农业大学 计划财务处 点击:次
湘农大〔2011〕47号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了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与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湖南农业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中央财政 专项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8月21日
校 对:周军铁
湖南农业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接受财政部专项资金支持的校内单位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须经学校研究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电子文献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无权自行采购。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计划申报与调整,由学校重大项目办公室共同研究,经校领导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建设重点与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建设重点与开支范围:
1.特色重点学科
(1)建设范围:支持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的发展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2)开支范围: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人才引进及人才培养费、科学研究费、学术交流费、基地建设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2.省级重点学科
(1)建设范围: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2)开支范围: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人才引进及人才培养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3.教学实验平台
(1)建设范围: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
(2)开支范围:仪器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4.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
(1)建设范围:支持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实训实践基地建设。
(2)开支范围:仪器设备购置费、科研软件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5.公共服务体系
(1)建设范围: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条件建设。
(2)开支范围:修缮费(原材料费、辅助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设计费、水电动力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软件开发费。
6.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
(1)建设范围:支持高层次人才(院士、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人计划、芙蓉学者、“神农学者”讲座教授和特聘教授、高水平博士等)引进和培养费,国家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湖南省科技领军人物、省级教学名师、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才、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省级骨干教师等人才的培养费,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创新团队建设等。
(2)开支范围:人员经费(专指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奖励费用),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培养费(含高层次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湖南省科技领军人物、省级骨干教师等人才的培养费等),攻读博士学位、出国留学、访问学者、进修培训等费用。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程序
项目任务实施时,由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负责具体实施,并根据不同的支出类别,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仪器设备项目的实施
(1)计划审核。项目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相关人员提供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学院领导、教务处(教学实验平台)、研究生处(特色重点学科及省级重点学科)、后勤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心(校园网络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资产管理处。
(2)大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资产处对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中的大型仪器设备组织专家论证;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3)政府采购。资产处对审批后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验收审核。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到位后,由项目单位对仪器设备型号、数量、性能等进行验收;其中,对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单位具体实施的相关人员、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
(5)经费审批。资产管理处作资产登记,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在购置发票上审核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院长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2.图书资料、电子文献项目的实施
(1)计划审核。项目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相关人员提供图书资料、电子文献采购计划;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图书馆审核;提交给资产管理处。
(2)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处对审批后的图书资料、电子文献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验收审核。图书馆、资产管理处和项目单位对图书资料、电子文献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根据验收情况签字;资产管理处、图书馆负责人签署意见;
(4)经费审批。资产管理处作资产登记,并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在购货发票上签字审核;项目负责人签字;图书馆馆长、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3.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项目的实施
(1)计划审核。项目负责人提出该项目人才引进与培养方案(包括人才引进培养经费预算);所在学院及人事处审核;学校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2)经费审批。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支出,凭有效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1万元以上支出,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实施
(1)计划审核。项目负责人提出科学研究项目的方案;所在学院院长、研究生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学校分管科技的校领导审批。
(2)经费审批。经批准使用的科学研究专项经费,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支出,凭有效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院长审批; 1万元以上支出,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涉及到与对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5.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
(1)计划审核。项目负责人提出基地建设项目的方案;所在学院院长、教务处分管基地负责人审核;学校分管教务处的校领导审批。基地建设项目要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审计等程序进行。
(2)经费审批。经批准使用的基地建设经费,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支出,凭有效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领导、教务处分管基地负责人审核;1万元以上支出,还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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