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金库是学校为办理现金业务设置的现金业务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包括外币现钞,下同)、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票、银行预留印鉴的专用库房,是学校需要进行重点保卫场所。
第二条 金库管理工作是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工作职责中的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负责做好金库管理工作,确保学校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金库管理人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有关结算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各项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按本制度规定,检查安全设施,确保金库安全。打开金库或保险柜前,要及时检查有无异常现象,如有异常,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如一切正常,方可关闭报警装置,进行相应操作。
三、保管现金、证券和办理现金、证券的出库、入库,确保安全完整。
四、金库现金库存量要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限额执行。超过库存限额的,要及时交存银行;不足支付时,可及时开现金支票提取,办理现金业务的出纳每天应将当天全部备用现金放入金库保险柜妥善保管。
第四条 金库的建设要确保安全,需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建立和加强治安联防工作;窗户要安装加密铁栏杆。
第五条 金库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专人使用与保管。金库钥匙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掌管密码的工作人员不得将密码和开启方法告诉他人。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全套钥匙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密码应随即更换,不得继续沿用原密码。金库和保险柜的钥匙如有丢失、损坏或保险柜密码泄密的,要立即报告处领导,将整套钥匙和密码进行更换。
第六条 开保险柜密码锁时,应禁止任何人旁观;锁柜后,应随即将密码锁号码拨乱。
第七条 下班前,工作人员要开通报警装置,关闭库内照明电路,确定保险柜及金库已经锁好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