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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计财处一次性告知制(试行)

时间:2010/10/15  作者:湖南农业大学 计划财务处   点击:

根据学校下发的《湖南农业大学机关效能评价办法(试行)》(湘农大〔201048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来计财处办事(包括来电来函咨询),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计财处员工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全面审核其材料的齐全性及手续的完备性,能够即时办理的应即时办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不能立即办理的,必须当场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原因,防止多次退件,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齐全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当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 如遇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服务对象不了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准备什么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使用文明用语及时告之、热情解答,提供帮助和咨询,使服务对象知悉相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处理办法

未按《湖南农业大学机关效能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的,根据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评价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该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当事人效能告诫一次;年度内累计两次被效能告诫,取消当事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湖南农业大学计财处

二○一○年十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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