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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8)19号

时间:2018/05/3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施方案》(湘政发〔20173号)、《湖南农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湘农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学校自筹“双一流”建设资金和相关单位“双一流”建设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相关牵头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单位三级管理,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经济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等六大计划(以下简称“六大计划”)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日常建设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进行预算。日常建设经费按照品牌学科、优势学科、重点学科和培育学科四个层次划拨。项目建设经费按照“专项项目”和“综合项目”两类拨付。“专项项目”包括六大计划专项项目,支持所有学科彰显特色优势;“综合项目”重点支持跨学科、须在学校层面进行统筹且具备一定基础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建设、学科基础前沿研究、学科人才队伍建设、重要学术交流、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具体包括:购置高水平学科发展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器材、数据库、图书资料等支出;建设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等支出;开展高水平学科科研活动等支出;引进或培养学科带头人(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学科骨干、青年教师国内外培养培训等支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支出及学科申报与评估、学科建设调研、科研成果转化等支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支出。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考核。学校每年年初发布本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由对口职能部门初拟、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科办、计财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单位分类统筹,学校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当年实施项目。学校在春季学期末组织中期考核,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可予追加经费,效果不好的项目可取消资助;秋季学期末组织年度考核,并将项目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实施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学校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限额内,各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对应项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汇总后报计财处。 

 第九条 项目预算审核。计财处会同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以及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等部门,按项目类别组织专家对各项目预算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确定的预算数,由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下达计划,计财处下达批复预算,将资金拨付给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调整。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预算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后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负责单位更名、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因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预算调整等应按相关规定由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计财处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具体建设内容或明细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对口职能部门审批后,报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和计财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双一流”建设内容以外的各类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项目资金的使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学院院长进行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业务,由项目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审批。 

下达到学院和学科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学院院长和学科带头人共同负责制。经费的使用须经学科带头人审批、学院院长审核。学科带头人与学院院长为同一人的,由所在学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审核。每年年底“双一流”建设经费使用情况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结余资金管理。专项经费使用一般不得超过2年,第2年年末尚未使用完且无特殊理由的,由学校收回后统筹安排。有特殊情况的,由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理由并注明最后执行期限,经所在单位和对口职能部门审核后,经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并报校长批准后,报计财处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与支付方式。各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所有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计财处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综合评审。 

  (二)根据审定的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一)会同计财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向各学科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审议各项目评审结果并下达项目通知。 

  (二)与项目负责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各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六大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分别由学校对口职能部门负责,并与各学科对接。其中学科建设支持计划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和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创新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牵头,科学研究支持计划和产学研平台支持计划由科技处牵头。具体内容为: 

  (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项目资金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确定项目评审标准。 

    (四)会同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计财处组织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五)与项目负责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六)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单位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二)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方案使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向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计财处提交相关材料。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全面监督,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物资设备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学校定期对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布,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六大计划”牵头部门每年应对各自专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整体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会同计财处,应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变更(延期或终止)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报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核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计财处、学校“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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