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湖南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7)23号

时间:2017/07/2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会议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因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论坛、业务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验收会

第三条 会议费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会议收取会议费、资助费的,必须开具合法票据,所有会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自收自支。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会议费的会议,优先使用收取的会议费。

第四条 会议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六条  会议按预算金额大小实行归口管理和审批。预算在5000元以上(含,下同)的会议,须在会议举办前事先编制详细会议预算,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会议预算审批表》(见附件),按会议的额度逐级审批。预算在2万元以下(不含,下同)的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预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会议,还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会议,从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须由科技管理部门审批,从其他经费开支的,须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会议举办应严格控制会期、规模和工作人员数量。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报到和离会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2-3人;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 会议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经校长审批后,按照经济性原则选择会议场所,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

会议不得在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九条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住宿的,需事先说明。除必须住会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及必须安排的住宿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340/人·天,伙食费130/人·天,其他费用80/人·天,合计550/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二级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第十二条 学术性会议,邀请校外专家作学术报告、讲学,课时费执行标准(税后)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课时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小时计算。其他人员课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课时费。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执行标准(税后)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人·天

会期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每天的咨询费、评审费执行标准(税后)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人·天

通讯形式产生的评审费、咨询费执行标准(税后)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80/人·次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列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要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酬金。举办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邀请专家发放专家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等。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一次性办理报账手续。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议通知(包括会议议程)。

(二)会议费预算表及审批表。

(三)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会议费支出明细表。

(五)发票、咨询费或专家酬金发放表等原始单据、会议服务协议书等。

(六)聘请专家作报告、讲课,支付了讲课酬金的,需附专家讲课的内容。

第十六条 会议费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因特殊情况以现金方式支付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酬金的,需附上专家的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职称、联系方式和本人签名。

第四章 控制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国内一般性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不摆花草,不提供食品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八条 计财处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对各二级单位会议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等行为,学校将追究会议主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如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由计财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6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