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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6)22号

时间:2017/07/24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借款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南农业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湘农大〔2013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借款人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临时工、非本校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教职员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学生代办借款手续的,学生须提交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且借款责任人必须为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借款实行“公款公用、专项专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原则。

“公款公用”即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等各项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改变用途或私存私用;“专项专用”即借款只能用于申请借款时所表明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即每次借款须及时清理,上次借款未清,下次原则上不予再借款。

第四条  公务借款人应根据用款需求填写借款单,按经费管理渠道,经项目负责人审批,计财处按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上需写明借款人姓名、工资代码、借款的原因、金额、归还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公务借款事项主要包括:出差特殊情况借款;专家讲课费、学生论文答辩费、版面费、专利费的借款;学生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和科研业务活动的借款;购买实验材料的借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借款等方面。

(一)出差特殊情况借款。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参加会议、调查研究等出差,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预先借支。如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公务外出审批单和借支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所借款项转入借款人公务卡。

(二)专家讲课费、学生论文答辩费、版面费、专利费的借款。专家讲课费、学生论文答辩费一般直接发放打入专家的银行卡,不予办理借款;需借款的需详细说明理由,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版面费、专利费借款凭录用通知办理借款,直接转入对方银行账户。

(三)学生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和科研业务活动的借款。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借款时需提供实习或调查计划、详细经费预算和公务外出审批单等;科研业务活动借款须凭实施方案借款。

(四)购买实验材料的借款。2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不予借支,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支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按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实验材料借款,必须凭审批单(其中科研用材料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办理转账;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实验材料借款,必须凭合同办理转账。

(五)购买固定资产的借款。固定资产的购买须严格按合同转账支付,一般不予借款。如遇进口设备等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写出书面说明,由资产处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转账手续。

第六条  公务借款偿还。借款人在借款事项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遇假期顺延),须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须向计财处提交书面说明,并重新约定报账还款时间,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个人借款超过六个月以上,仍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且未作延期借款说明的由计财处从借款人工资或奖励性绩效中扣回,一年以上未归还的借款,年底扣减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分值。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督促借款责任人及时归还、冲账;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异动,接交人需办理本项目内的借款移交手续,由接交人负责借款的催收管理;教职工调离时,须在计财处结清全部借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教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应清理借款,办理还款手续,如离退休后仍未办理还款的,由原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催其办理。

第九条  计财处应加强对借款的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同时不定期催收借款,并将清理催收情况以文字形式经处长签字后作为财务资料存档。

第十条  借款责任人对所借款项的安全、使用、报账归还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对借款的安全、使用、报账或归还负监督责任,应配合计财处做好对逾期未报账或未还清借款人员的借款扣还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借款的审计,发现教职工套借公款、挪作他用等行为的,由纪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615执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公务借款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大〔201069)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由计财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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