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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6)22号
第二条 公务借款人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临时工、非本校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教职员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学生代办借款手续的,学生须提交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且借款责任人必须为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借款实行“公款公用、专项专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原则。
“公款公用”即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等各项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改变用途或私存私用;“专项专用”即借款只能用于申请借款时所表明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即每次借款须及时清理,上次借款未清,下次原则上不予再借款。
第四条 公务借款人应根据用款需求填写借款单,按经费管理渠道,经项目负责人审批,计财处按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上需写明借款人姓名、工资代码、借款的原因、金额、归还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 公务借款事项主要包括:出差特殊情况借款;专家讲课费、学生论文答辩费、版面费、专利费的借款;学生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和科研业务活动的借款;购买实验材料的借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借款等方面。
(一)出差特殊情况借款。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参加会议、调查研究等出差,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预先借支。如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公务外出审批单和借支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所借款项转入借款人公务卡。
(二)专家讲课费、学生论文答辩费、版面费、专利费的借款。专家讲课费、学生论文答辩费一般直接发放打入专家的银行卡,不予办理借款;需借款的需详细说明理由,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版面费、专利费借款凭录用通知办理借款,直接转入对方银行账户。
(三)学生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和科研业务活动的借款。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借款时需提供实习或调查计划、详细经费预算和公务外出审批单等;科研业务活动借款须凭实施方案借款。
(四)购买实验材料的借款。2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不予借支,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支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批,按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实验材料借款,必须凭审批单(其中科研用材料需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办理转账;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实验材料借款,必须凭合同办理转账。
(五)购买固定资产的借款。固定资产的购买须严格按合同转账支付,一般不予借款。如遇进口设备等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写出书面说明,由资产处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转账手续。
第六条 公务借款偿还。借款人在借款事项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遇假期顺延),须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须向计财处提交书面说明,并重新约定报账还款时间,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个人借款超过六个月以上,仍不办理冲销借款手续且未作延期借款说明的,由计财处从借款人工资或奖励性绩效中扣回,一年以上未归还的借款,年底扣减责任单位目标考核分值。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督促借款责任人及时归还、冲账;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异动,接交人需办理本项目内的借款移交手续,由接交人负责借款的催收管理;教职工调离时,须在计财处结清全部借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教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应清理借款,办理还款手续,如离退休后仍未办理还款的,由原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催其办理。
第九条 计财处应加强对借款的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同时不定期催收借款,并将清理催收情况以文字形式经处长签字后作为财务资料存档。
第十条 借款责任人对所借款项的安全、使用、报账归还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对借款的安全、使用、报账或归还负监督责任,应配合计财处做好对逾期未报账或未还清借款人员的借款扣还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借款的审计,发现教职工套借公款、挪作他用等行为的,由纪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由计财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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