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并有效推进工作,学校于2016年1月启用了新版个人收入发放系统,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其他零星工薪收入”必须等当月工资发放后才能录入,且发放时计税与录入时计税不一致等问题,经与系统开发部门进行沟通,拟对计税方法进行调整。
一、本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调整的总体思路采取“当月预扣,下月结算”的方式。
1、当月预扣:是指以教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表中的应税工资作为基数计税,本月每笔“其他零星工薪收入”录入收入发放系统时,按照工薪收入“7级累进制计税”方法单次进行预扣税,当月多笔“其他零星工薪收入”不再累计进行计税。
2、下月结算:是指在下月工资发放时对当月个人收入应缴个税进行结算,将当月工资发放表中的计税基数与当月“其他零星工薪收入”进行合并计税,按照工薪收入“7级累进制计税”方法计算当月应缴纳个税总额,扣除当月已预扣个税额,生成当月个税应补扣金额,并于下月工资中补扣。
例:职工xxx同志3月份应发工资6000元,五险一金1800元;4月份应发工资6200元,五险一金1800元,另4月份取得“其他零星工薪收入” 5笔,合计金额为5700元(“其他零星工薪收入”发放情况为: 2日取得2000元,9日取得2000元,10日取得500元,15日取得1000元,20日取得200元)。
xxx同志的个人收入缴税预扣情况为:
① 3月份应税工资4200元,扣除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00元,套用“7级累进制”税率为3%,工资发放时扣税21元;
② 4月份应税工资4400元,扣除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0元,套用“7级累进制”税率为3%,工资发放时扣税27元;
③ 4月2日取得“其他零星工薪收入”2000元,合并3月份工资中的计税基数4200元进行预扣个税,应扣税金165元-3月工资已扣个税21元,实际预扣144元;
④ 4月9日取得“其他零星工薪收入”2000元,合并3月份工资中的计税基数4200元进行预扣个税,应扣税金165元-3月工资已扣个税21元,实际预扣144元;
⑤ 4月10日取得“其他零星工薪收入”500元,合并3月份工资中的计税基数4200元进行预扣个税,应扣税金36元-3月工资已扣个税21元,实际预扣15元;
⑥ 4月15日取得“其他零星工薪收入”1000元,合并3月份工资中的计税基数4200元进行预扣个税,应扣税金65元-3月工资已扣个税21元,实际预扣44元;
⑦ 4月20日取得“其他零星工薪收入”200元,合并3月份工资中的计税基数4200元进行预扣个税,应扣税金27元-3月工资已扣个税21元,实际预扣6元。
结算:xxx同志4月份应税收入总额为10100元(6200+5700-1800),扣除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600元,套用“7级累进制”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实际应缴税金为765元(6600*20%-555),4月份已预扣个税380元(27+144+144+15+44+6),应补缴个税385元(765-380),则xxx同志应于5月份工资中补扣税金385元。
二、其他说明事项
新的扣税方法于2016年4月1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开始,月初将不再关闭“个人收入发放系统”,预扣税采用上月应税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每笔收入将以财务审核的月份作为计税区间,如:4月份录入的“其他零星工薪收入”在5月份进行财务审核,将并到5月份的“其他零星工薪收入”进行合并计税,在6月份工资中进行结算。
工资查询系统将于4月底进行相关升级,升级完成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的统计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与补扣将在工资查询系统中单独列表提供查询。如有疑问,请与计财处综合科欧阳晨联系(办公电话:84617173)。
计划财务处
2016年4月11日
★全年奖励性绩效拆分及个税测算工具★
附件:现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1、月应税工资=月工资应发数-五险一金
2、应纳税所得额=月应税工资-350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