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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财务报销发票真实性与合法性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的通知

时间:2011/12/30  作者:湖南农业大学 计划财务处   点击:
 
湘农大通〔2011〕59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的通知》(湘办〔2011〕62号)精神,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各单位开展财务报销发票真实性与合法性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此项自查自纠工作由计财处统一部署,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计财处负责检查各单位的组织实施情况,收集汇总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统计数据,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各单位要按照计财处的统一部署,自行组织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计财处提交相关统计数据与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二、时限和范围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从11月中旬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各单位须在12月20日前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此次自查自纠工作的范围为各单位自查2010年度及2011年度入账发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水平。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工作,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税收支安全、维护财经法规、整肃财经纪律的必然要求,是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结合学校的财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进一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学校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2.精心准备,狠抓落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统筹安排时间,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情节较为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形成处理结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高质量完成任务。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经办人员要将检查票据与保护好凭证有效兼顾,严防出现票据脱落、损坏甚至遗失的情况;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财务信息安全,防止将重要财务信息通过非正常渠道扩散以致造成负面影响。
3.认真做好总结。各单位在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财务报销发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从制度和机制上遏制违法票据使用与报销的有效途径。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对取得的成果与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结。
四、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发票监管的有关规定
1.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控制与过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时,经办人必须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并把好审核票据真实性与合法性第一关;经费报销审批人和财务会计人员要充分利用询问、职业判断和各种辨别手段对报销入账发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
2.具体措施
一是制定入账发票真伪审核制度。经办人员须对所经办的每一张报销发票进行真伪审查,在票据上注明已审查意见,并承担责任;经费负责直接审批人要对经办人审查票据的情况进行复核,对经办人没有审查的票据不予审批;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对经办人、审批人的审查情况进行核查,对经职业判断票据存在真实性与合法性疑点的,必须进行专业审查,对其他情形的票据可以随机抽查。
二是加强票据业务知识培训。以发票监管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邀请相关专家来学校开展专门讲课,组织财务会计人员、报账人员开展集中学习活动,增进和普及专业知识,进行财经法规和纪律教育。
三是广泛宣传。通过网络、报纸、编印小手册等方式,宣传国家财经法规的相关政策规定、甄别发票真伪的方法和途径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等。
3.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财务部门审核发现相关责任人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发票确为虚假的,除拒绝受理外,必须通知经费审批人,由经费审批人或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财务会计人员未审核经办人或审批人审查意见,或者对明显异常的票据未进行审查而直接受理的,一经发现,财务负责人必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检讨;检查出将虚假违法票据入账的,责成受票单位及经办人重新向发票出具方索取真实有效票据,将虚假发票作为附件备查,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税务部门的处罚款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研究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附件: 年入账发票审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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