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职责的劳务活动所得如:劳务费、东方劳务、学生劳务、招生录取劳务费等劳务费或无雇佣关系的外单位(非本校在册职工)的专家讲座费、专家评审费等劳务报酬所得,其所得计税不与工资薪金累加,但按芙蓉区税务局的有关通知和“金税三期”的报税设置,劳务报酬必须按月累计计税。本月累计劳务报酬所得800元以内免征,800-4000元扣除800元后按20%计税,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扣除20%的费用后,按20%计税,20000-50000元部分按30%计税,50000以上部分按40%计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不与工资薪金累加,月劳务报酬总收入在4000-20000元时,实际执行税率为16%。(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4点和第六条的第4点。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例2:李某2016年1月11日在我校取得劳务报酬500元,本次需缴个税额为0元;1月18日在我校取得劳务报酬800元,本月劳务报酬合计1300元,本次需缴个税额为100元,本次实发700元。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方案
科研技术转让收入、专利转让收入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每一项目或专利视为一次,800元以内免征,800-4000元扣除800元后按20%计税,4000元以上扣除20%的费用后,按20%计税。
4、其他
困难补助、抚恤金、救济金和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省级以上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三、十四条)和国外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全年奖励性绩效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二、三条规定,我校奖励性绩效计税方案为:
应税额= 奖励性绩效【当月工资大于3500元】
或应税额=奖励性绩效+当月工资-3500【当月工资小于3500元】
相应税率 : 应税额/12所对应的薪金个人所得税7级累进税率
应缴个税 = 应税额*相应税率-相应速算扣除
由于分配制度、方案、资金调度等实际原因,我校奖励性绩效会出现预发和补发两部分,因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中的明确规定,补发部分无法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案。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并与税务局沟通后,可采取以下发放方式并计税:
可将全年奖励性绩效拆分为:①预发部分;②分月补发部分。“预发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案进行计税,“分月补发部分”可以平均拆分至若干个月,在顺延的后若干月中发放,累计计入当月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收入的7级累进税率计税。
其次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扣税办法存在级差临界点(分别为18000、54000、108000等),将导致年终奖出现“无效发放区域”(18001元至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等),各单位计算奖励性绩效“预发部分”和“分月补发部分”时应尽量避免出现级差现象。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速算税率表 |
收入 | 税率 | 扣除数 | 应纳税额 |
0-18000元 | 3% | 0 | 0-540元 |
18001元-54000元 | 10% | 105元 | 1695元-5295元 |
54001元-108000元 | 20% | 555元 | 10245元-21045元 |
108001元-420000元 | 25% | 1005元 | 25995元-103995元 |
420001元-660000元 | 30% | 2755元 | 123245元-195245元 |
660001元-960000元 | 35% | 5505元 | 225495元-330495元 |
960001元以上 | 45% | 13505元 | 418495元以上 |
例3:王某,2016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为3000元,2015年奖励性绩效为60000元,奖励性绩效应税额为:60000+3000-3500=59500元。适用税率为20%(59500/12=4958.33元 按工薪的7级累计税率),应纳税额为:59500*20%-555=11345元。
如王某,2015年奖励性绩效为60000元,2016年2月预发2015年奖励性绩效40000元,奖励性绩效应税额为:40000+3000-3500=39500元。适用税率为10%(39500/12=3291.67元 按工薪的7级累计税率),应纳税额为:39500*10%-105 =3845元。剩余20000元平均分摊至3-7月分5个月发放,工资按1月工资计算,分月合并至工资薪金中计税,预计每月应纳税额245元,5个月合计1225元,奖励性绩效应税总额为3845+1225=5070元
(三)多部门多来源的全年奖励性绩效人员发放方案:
我校“双肩挑”人员和多学院兼课的教师的全年奖励性绩效发放存在不同部门,不同时间发放的实际情况,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案仅可使用一次。因此,我校“双肩挑”人员和多学院兼课的教师的全年奖励性绩效必须选择其中某一部门的发放部分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案,其他部门发放部分可以参照奖励性绩效“分月补发”的模式发放。
二、其它事项
(一)历史数据处理
2015年录入老版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并已经人事审核的个人收入,财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其税率按原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录入老版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并已经人事审核的个人收入,系统将自动清理,各单位需重新录入新版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并计税。
(二)新系统使用提示
新系统上线后,为实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每月10日前不开放个人收入发放系统的录入,11日至月底可以正常录入。
如有疑问请及时向计财处综合科咨询,联系人:欧阳晨,电话:84617173,15700779958(6958)。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4、现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5、奖励性绩效“预发部分”和“分月补发部分”个人所得税测算表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