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湖南农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7)40号

时间:2017/11/1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票据的统一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湖南农业大学使用的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及学校内部结算凭据。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统一负责全校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 非税收入票据。学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等。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需集中汇缴而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

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经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教育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有: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重修费、考试考务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及代收费等项目。

   (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学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主要适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如下:

1.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业务活动结束后需退还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4.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三)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适用于湖南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接受捐赠财物时开具。

第五条  税务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学校使用的税务票据为湖南省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对方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免税范畴的业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主要有:

(一)版面费、会务费、房租、场地租赁费、药效试验费。

(二)课程建设费、科研协作费、培训费、活动费、其他服务费。

(三)代理服务费、代办费、代维费、装机费、基站管理费。

(四)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业务费等。

(五)住宿费、餐饮费、打印费等。

(六)科技查新、检测费、组考费、评卷费、考务费等教育辅助服务费等。

第六条  校内结算凭证和自制票据。学校经批准自行印制的票据只限于内部使用,主要有《湖南农业大学内部结算凭单》,适用于学校内部单位经济往来结算,或作为给个人的收费凭证。

第三章  票据领购、使用

第七条  票据购领

(一)学校所需财政、税务票据由计财处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存制度。

(二)除第二章所述票据种类,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票据。

第八条  《湖南农业大学内部结算凭单》由学校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由专人领用票据,领取票据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取新票据。特殊情况,经计财处批准,可采取“验旧领新”方式,即检查以前已领尚未缴销的票据使用情况,允许补领新票据。

第十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需领用、使用下列票据,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1.经学校授权收费的相关单位,收取学费、考试考务费、代收费等,应严格按照经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2.单位的票据专管员向计财处申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须填写《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计财处按照“限量领用”的原则发放票据。

(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单位和个人经办相关业务,如需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须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发票开具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计财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处开具。                                                                                                                                                                                                                                                                                                                                                                                                                                                                                                                                                                                                                         

(三)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

1.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原则上款项到账后方能开具发票,特殊情况由各级单位或个人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发票开具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计财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后开具。

2.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须提供购买方税务登记证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除部分收入项目免税(动植物疾病防治培训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为科技开发和科技转让的科研协作费项目)外,其它收入项目在开具发票的同时从单位相关项目经费中代扣增值税及附加费。

4.科研协作费、培训费、课程建设费等开具发票时需提供双方单位加盖公章的合同。

5.开具会务费发票需提供的资料包括经校领导审批的批示、会务通知、会务预算。

6.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业务,开具发票必须有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合同,且有湖南省科技厅或者长沙市科技局签发的《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该认定书由科技处、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在湖南省科技厅或长沙市科技局代为办理。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开具的发票为应税发票,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开发票申请表》,且在开具发票之前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

开具发票之后,项目负责人需保证经费3个月之内拨至本校账户。未按时到账或无法拨款的,发票应及时退回做作废处理。

第十一条  票据的填写。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页码顺序开具票据,填写的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票据错误时,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收回原票据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

第四章  票据的管理和核销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配备票据管理员,按照规定严格办理申领、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计财处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票据。

第十五条  填开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并确认收入到位后开具票据。有特殊情况的,由需预先开具票据的单位负责人书面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收入落实到位。如在票据缴销时,无法落实收入的,开具单位和个人负责收回原票据所有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个人领用票据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1.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在票据使用期限内,到计财处核销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申领之日起10天(节假日顺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学杂费)自申领之日起满一个月。税务票据为使用后次月验旧。

2.票据核销时将票据起止号码,有无作废票据、入账情况等相关信息交计财处进行审核,并将作废票据所有联次和未作废票据的记账联、存根联交计财处查验、保存。

3.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经计财处审核无误后,再统一由计财处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核销。

4.经办人应当在《湖南农业大学内部结算凭单》申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并填写票据销号单。

第十七条  每年度12月,计财处根据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缴销期限,向各领用单位发出限期核销票据通知。各单位无论所领用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将所领票据交回计财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及擅自毁损。票据丢失后,票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计财处和财政、税务机关,并在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或调离时,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章  票据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计财处、审计处对各单位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包括检查领购、印制、开具、取得和保管票据的情况;核对票据的收、发、结存数量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长期未缴销的票据是否收回等。

第二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对相关单位在票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党的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票据使用单位对票据的使用情况真实性负责,对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有以下行为者,属于违反票据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和收据。

(二)未经计财处同意自印、自购收据。

(三)借用他人发票、收据,或盗用发票、收据收费。

(四)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收据收费,包括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收据,单联次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发票、收据。

(五)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收据或扩大发票、收据开具范围等。

(六)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和收据,包括丢失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领用登记薄。

(七)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票据和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票据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接受财政及税务部门的处罚外,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咨询由计财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17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票据管理规定》(湘农大〔201296号)同时废止。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110日印发

点击下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