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 09-07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纵...
- 09-07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科...
- 04-12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预...
- 04-12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差...
- 09-16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业...
- 02-28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经...
热门文章
- 02-28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经...
- 07-25 湖南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
- 11-01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校...
- 09-16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业...
- 02-19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国...
- 08-29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服...
湖南农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7)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面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类符合规定的费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是指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业性收费项目。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服务对象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学校各二级单位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收取服务对象差价款。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集中管理、授权收费”的收费模式。计财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集中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收费立项、报批、核定、收缴、检查、年检等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学校授权收费的单位应明确分管收费工作的领导及收费员,并报计财处备案。收费员变更时,须办理好票据及与收费有关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 收费员应该在计财处领取合法票据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收取的费用应及时全额存入学校基本账户,上缴计财处统一管理,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隐瞒、挪用、私存或私分。
第八条 新增收费项目,拟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向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计财处审核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内容包括: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研究生、中外合作项目学生按学年制实行收费管理。
第十条 各类学生收费按实际在读期限逐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三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计财处对全校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收费票据登记簿,由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票据管理,并在计财处备案。票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领用票据的种类由计财处根据该单位发生的具体收费项目来确定。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第十四条 在计财处领取的票据,须加盖学校收费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空白票据或自行购买收据,不得转借、代开或代管票据,不得私刻印章或使用本单位的公章进行收费。
第十五条 领用票据采取“分次限量、交旧领新”的方式,即缴销原领用票据,再领取新票据。
第十六条 开具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填写项目齐全, 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上下联次内容完全一致。作废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第四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职责、收费票据票样、使用票据种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地点及投诉电话等。
第十八条 计财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并根据性质轻重,移交纪委监察处做相应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单据及超范围使用收费单据;
(四)收费不上缴计财处列收列支;
(五)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生因特殊情况不入住学校宿舍,须在开学之前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请外宿登记表》,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外宿须一年一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研究生不入住学校宿舍,必须在开学之前填写研究生退房申请表履行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工部负责人签字后交计财处收费科。计财处收费科定期汇总减免学费学生名单,经计财处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校长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由计财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湘农大〔2007〕107号)同时废止。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
点击下载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