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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本(专)科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湘农大(2017)4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专)科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湖南农业大学学院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湘农大〔2016〕4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经费指本科教学业务费中包括的实验材料费、教学实习经费(即各类实习〔实践〕、毕业实习费和毕业论文〔设计〕经费)。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实践教学经费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分配、专款专用、节约有效、合理使用”的原则,以保证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使用实践教学经费,实事求是地按学校规定程序报销。
第五条 教学实习经费标准根据学生实习性质、实习时间、专业性质等分别确定,差额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六条 实践教学经费按学校下拨的总额控制使用,超支不补;在确保完成好当年各实践教学环节后,结余留作下年继续使用,或在第二年(自然年)调配使用。
第三章 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湖南农业大学学院运行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按比例编制实践教学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需制定本(专)科专业实践教学经费的实习计划和费用预算,实习教学经费的支出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负责审核,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四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实验经费的使用范围:①实验耗材:用于开展实验教学的各类耗材、易耗物品和材料。②资料费:实验教学过程中所产生的复印、打印、书籍等费用。③维修费:用于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简易维修费用。④低值易耗品;⑤其他用于实验教学的费用:含实验用文具、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等。
第十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实习差旅费:①交通费补贴:由学院统一集体租车的车费,按学院制定的实习计划和费用预算,凭票报销;如果学生自行分散前往外地实习基地的,按学院制定的实习计划和费用预算,要求学生附上往返的全部车船票,凭票报销。学生短期实习、且自行前往的,市内交通费最高按8元/人/天标准支付;市外周边(浏阳市、宁乡市)短期实习按20元/人/天标准支付,按实习学生实际人数、天数列明细统计表报账,不再附车票。
②住宿费补贴:学生在外地短期实习,而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不能提供免费住宿时,学生住宿所花费的费用,可按学院制定的实习计划和费用预算,凭住宿费用发票报销,也可以按学生到外地实习40元/人/天的标准,根据实习学生人数、天数列明细单给予补助;市内及市外周边(浏阳市、宁乡市)实习原则不发放住宿费补贴。
③实习指导教师带学生实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习计划在实习支出预算表的预算范围内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超出实习支出预算表的部分,按《湖南农业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湘农大〔2017〕24)的相关标准,可从学院其他经费内支出。同时,实习指导期间对在驻基地期间给予30元/天/人伙食费补贴。
④教师检查监督实习所产生相关费用按《湖南农业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实习耗材费:用于开展实习实验的各类耗材和消耗品,原则上此类经费总额不超过学院实习经费总额的25 %,凭票报销。
(三)其他用于实习的费用:实习单位的协助费(包括场地使用费、指导费等),资料费和学生外出实习保险费等,原则上此类经费总额不超过学院实习经费总额的25%。
(四)毕业实习按200元/人标准发放给学生补助,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五)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费用按《湖南农业大学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湘农大〔2014〕15号)核算到相关学院。
(六)毕业论文(设计)开题费及答辩费按1学时/人标准,学生实际总人数核算到相关学院。
(七)学生在校内实习,不予报销任何补助费用。
第五章 报 销
第十一条 实验经费的报销:实验经费的支出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审批后,凭原始票据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并于每年12月底将《湖南农业大学本(专)科实验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电子档)(附件1)报送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实习经费的报销:实习开始前由实习指导教师在基地实习综合管理系统内下载并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本(专)科实习计划与经费支出预算表》(一式4份,见附件2),经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后,其中一份交学院存档备案,两份分别在请款和报销时交计财处存档备案,一份在报账时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发放给学生的实习补助,必须转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六章 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对学校下拨的实践教学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把关,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学院的实习计划、经费支出预算表及特殊情况的实习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计财处负责将实践教学经费及时下拨到位,在报销时审核实践教学经费开支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实践教学经费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纪委监察处对实践教学经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党的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