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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学院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6)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运行经费的管理,提高运行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湖南农业大学预算管理规定》、《湖南农业大学财务管理规定》等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运行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学院开展日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活动的经常性经费。学院运行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公用经费、本科教学业务费、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和科研管理业务费等。
第三条 学院运行经费实行按因素分配、自主管理、规范使用、超支不补、结余限期留用的管理办法。学院运行经费使用期限为4年,对于超过4年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四条 学院运行经费管理原则:
(一)公平预算原则。学校以学院本年度各项基础数据为依据,使用同一套运行经费预算指标体系,公平预算各学院运行经费。
(二)遵循预算原则。学院运行经费中学院公用经费、本科教学业务费、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和科研管理业务费等内容有相对固定的用途。学院在进行预算安排时,学校下达的各项目控制数原则上不能随意进行调整。确实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按照相应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三)自主管理原则。学院可在学校测算的各项目预算额度内,根据本学院实际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各项运行经费使用的内容。
第二章 学院运行经费的分配
第五条 学院运行经费预算根据运行经费测算指标体系各项指标(见附表一)的积分计算。指标积分是学院各项指标的基础数据与相应指标分值的乘积。
(一)学院公用经费预算。预算依据是“机构”、“职工人数”和“缴费率”三项指标的积分之和。
(二)科研管理业务费预算。预算依据是“科研工作量”指标积分。
(三)本科教学业务费预算。预算依据是“全日制学生数”、“实验课总人周数”、“实习总人周数”和“理论教学工作量”四个指标积分之和。
(四)研究生教育经费预算。预算依据是“理论教学课时量”、“实验教学课时量”、“统招博士生数”和“统招硕士生数”四个指标积分之和。
第六条 为体现不同学院的专业特点,对学院设定实验系数和实习系数(见附表二),分别对本科教学业务费预算中的“实验课总人周数”和“实习总人周数”两个指标基础数据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院运行经费指标分值的预算标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拟订,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院运行经费预算实行年初预下达,年末结算调整。年初预算以上年学院经费结算金额为基础下达70%的预算,年末根据学院当年实际基础数据结算,下年年初下达结算补拨部分。
第九条 国际学院与继续教育学院运行经费预算,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三章 学院运行经费的执行
第十条 为加强学院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学院须对学院运行经费的各项经费分别编制明细预算。
(一) 学院运行经费的预算支出内容:
公用经费:包括与学院行政管理相关的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职工培训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水电费、勤工助学经费、房产资源费、行政设备购置和维修经费及其他;
本科教学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教学实习费、教学基层组织工作经费及与本科教学工作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用车费、培训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教学用地费用及其他教学运行经费;
研究生业务费:包括学位点运行费、课程材料费、导师指导费和毕业论文费(含毕业论文评阅与答辩费、学生论文版面费)、与研究生教学工作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用车费、培训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教学用地费用及其他;
科研管理业务费:包括与科研管理业务相关的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公务用车费及其他。
(二)为便于学院编制预算,学院本科教学业务费的预算按以下比例编制,各学院可以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比例范围内适当调整:
教学实习费:理科、工科和农科类学院按本科教学业务费的50%-60%;文科学院按本科教学业务费的40%-50%;
实验材料费:理科、工科和农科类专业按20%-30%;文科学院按本科教学业务费的20%-30%;
教学运行费:理科、工科和农科类专业按20%;文科学院按本科教学业务费的30%;
(三)学院运行经费的明细预算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运行经费的管理模式。管理的模式分为由学院院长集中管理和授权分管负责人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集中管理的运行经费,经费负责人为院长;实行授权管理的运行经费,经费负责人为学院分管负责人。无论是采取集中管理还是授权管理模式,分管教学、科研、开发等工作的副院长有参与经费计划安排与支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支出必须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十三条 实行授权管理的经费,单张支出票据超过5000元或单次支出超过20000元的,除经费负责人审批外,还需报学院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运行经费单张支出票据超过5000元或单次支出超过20000元的,以及单次支出超过2000元的“三公经费支出,实行院长、书记“双签”制度。
第十五条 除公用经费外,其他学院运行经费不得开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事先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软件购置计划必须事先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图书、软件和教学仪器设备应严格按规定实施统一采购。未经批准或未实施统一采购的一律不得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运行经费的所有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学院运行经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运行经费的责任主体为学院,院长是学院运行经费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保证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强化学院党委对运行经费的监督,落实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效发挥重大事项党政联签的内部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院运行经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督导处对学院运行经费的使用进度和相关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院按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院运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支出的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察处对学院运行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纪和违规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党的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