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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湘农大(2016)4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机关运行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湖南农业大学财务管理规定》、《湖南农业大学预算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关包括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各处、部、委、办、馆、院、中心,但不含继续教育学院(处)。
第三条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用于开展日常管理活动的经费。包括按照固定标准安排的公用经费和为完成特定任务而单独安排的业务经费;不包括由部门管理,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经费和用于学校公共事务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机关运行经费实行定额(定项)分配、自主管理、规范使用、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严格区分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并实施分类管理。各部门用于本部门日常工作的开支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专项业务费只能列支与该专项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刚性预算原则。机关运行经费在学校年初预算安排,没有重大人员变动或重要工作变更,预算不予调整。机关运行经费严格按预算使用,不允许超预算支出。
(三)勤俭节约原则。机关运行经费的支出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合理、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二章 预算分配
第六条 公用经费的预算。以人事处和组织部核定的上年10月末各部门在编在岗的职工人数及相应的行政职级为依据,根据行政职级分值标准和预算标准计算公用经费。
行政职级分值标准为正处级4分,副处级3分,正科级1.5分,副科级1分,其他人员0.6分。
分值的预算标准,根据学校财力,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 业务经费的预算。各部门已批复的连续性业务经费预算,按照该项目上年实际执行预算安排;新申报项目预算,由申报部门提交具体的项目经费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立项和安排预算。
第八条 存在挂靠关系的部门,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的单独安排运行经费,没有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的,其运行经费与挂靠部门合并安排。
第九条 兼任多个职务的人员,其公用经费按其主要职务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十条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下达。机关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按学校预算审批程序审定后,下达到各部门公用经费及相应业务费项目。
第十一条 为保证各部门正常运转,由计划财务处在年度开始时按照上年预算的50%预下达各部门公用经费。
第十二条 业务费需预下达预算的,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最高可以预下达申请预算的40%。
第十三条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一经审定,除以下重大调整事项外不再进行调整。
(一)撤销、合并或新成立部门;
(二)部门人员变动对公用经费计算分值的影响净值达到2分(含)以上;
(三)部门工作任务变动,对部门业务费预算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四条 因撤销、合并或新成立部门而进行的调整。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机构变动的文件,提出运行经费调整方案报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
部门撤销的,所有结余经费从学校发文之日起15日内全部收回学校;
部门合并的,被合并部门所有结余经费从学校发文之日起15日内全部转入新部门;
部门新成立的,从学校发文次月开始计算新部门公用经费。如需增加专项业务经费的,按预算追加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因人员变动的影响需调整公用经费的,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或组织部核定人员或干部职数后,计划财务处审核应调整的金额,按预算追加程序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因工作任务变动,需调整业务费预算的,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提出调整的金额,按预算追加程序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年度结束后,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的运行经费项目结余进行清理,经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并报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全部收回学校。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公用经费的支出内容:维持本部门基本运行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职工培训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勤工助学经费、低值耐用品购置、行政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和房产资源费等。
第十九条 业务费的支出内容:与专项工作直接相关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等。
第二十条 机关运行经费的所有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关运行经费可用于机关公务接待费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中的公务接待费通过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的方式,调整到“公务接待费”项目列支,不得在公用经费或业务费项目中直接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的运行经费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运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领导责任。经办人对其经办的运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机关运行经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督导处对部门机关运行经费的使用进度和相关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每年抽取3-5个部门对其运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将机关运行经费的管理使用作为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对机关运行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纪和违规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党的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2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湘农大〔2005〕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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