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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5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非职务性质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农业大学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学

校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

法》(湘农大〔201723 号)有关课时费和专家评审费执行标

准的条款、原《湖南农业大学校内专家讲座评审咨询及相关工

作费用发放暂行办法》(湘农大〔201842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农业大学专家讲座、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

2.湖南农业大学考试考务费发放标准

湖南农业大学非职务性质

 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发放管理,

根据湖南省绩效工资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职务性质劳务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从事本单位职

能职责以外工作获得的劳务报酬。

第三条 非职务性质劳务费的发放坚持项目、标准、程序

既定的原则,严格把控发放范围、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建立

发放台账,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经费开支渠道仅限于部门公

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或创收自留经费。

第四条 完成学校重大专项工作或紧急专项工作任务、且

属于非工作时间段加班产生的超工作量劳务报酬,纳入绩效工

资管理,发放办法按照《湖南农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湘

农大发〔202032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放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可以发放的项目类别包括专家

讲座费、评审费、咨询费、考试考务费等。校内党政管理干部

在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以外,以专家身份参加专业性、学术性

或科研性任务的评审、咨询,其他各类评比、招聘,以及受邀

作讲座、报告的,可按规定发放非职务性质劳务费。

  第六条 专家讲座费。讲座、报告、培训等主讲人劳务报

酬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

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湘

财行〔201820 号)等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1

第七条 专家评审费。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教学平台、

成果的申报及考核、验收评审,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等项目

评审,人才工程项目推荐、评审,职称评审,招标、采购项目

评审,大型仪器设备论证评审等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参照《湖

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

号)执行;研究生学位论文各环节评审、各项校级竞赛活动评

比、期刊审稿劳务报酬等其他评审费标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1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主要包括教学研究项目等的咨询论

证,发放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7128 号),具体标准见附件 1。专家咨询费不

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或平台建设管理的人员。

第九条 考试考务费。各类考试监考、组考、命题、面试

复试、评卷阅卷、保密值班等劳务报酬发放项目和标准,按照

《关于加强教育考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552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人事公开招聘考试劳

务报酬参照长沙市内一本高校一般水平制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2

第十条 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其他非职务性质劳务费项目

依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发放程序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发放,须经项

目负责人审批后,发放单位录入学校薪金收入管理信息系统,

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要求报账并扣税。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对签字发放的费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发放非职务性质劳务费,需提供《湖南农业大

学非职务性质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附件 3)及相应支撑依据材

料。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

部门对学校专家评审等费用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

违规发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按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严追究经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

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为学校开展讲座、培

训、评审、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劳务报酬发放办法参照本办

法执行。科研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支出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非职务性质劳务费,上级

部门发放管理规定有变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 3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