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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5/11/2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的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合理编制项目年初预算,按基建程序,严格审查基建项目预决算,严格预算执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对学校所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参与工程招投标、预算审核、合同签定、验收等工作。计划财务处参与施工合同条款的商定,重点参与对合同中付款方式、价款结算、质保金等财务条款的商定。

(二)财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核算,期末按《高校会计制度》要求将核算情况分析并入事业大帐处理。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财务手续。

(六)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信息,统计分析并上报分管领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需求,拟定每年新建、改扩建、修缮等年度计划项目以及临时追加或其它经费项目,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后,后勤基建处据以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严格监督按批准的项目施工,不得随意确定计划外施工项目,确需追加的, 按《湖南农业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第六条 遇设计变更、经济洽商需调整预算时,须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在变更、洽商发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审批。

单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调增、或因工程量清单调整导致总造价调增变化量在合同约定范围10%以内或单次变更或签证增额在20万元以内时,送主管基建和计财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后勤基建处下达变更或签证;

超出合同约定范围10%以上或单次变更或签证增额在2050万元之间,由后勤基建处按程序报审计处核实、备案,经学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超出合同约定范围20%以上或单次变更或签证调增造价超过50万元,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审计处商议确定方案,交财经工作小组审核后,再根据学校相关审批额度及权限报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认可。

因情况紧急(如基础处理问题)来不及书面报告的,须口头请示主管基建与财务的校领导,征得同意后实施并须补办立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出管理

     第七条 基建财务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核算收入,不得核算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收入。制度规定的收入项目有: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学校自筹拨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管理的原则是: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各项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按预算进行。列入当年财务预算的工程或已列入当年财务预算但付款额超合同金额的项目,除已按增补立项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以外,其余一律不予以审计结算与付款;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一经确定,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省计委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施工招标文件。开工报告。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进度报表。竣工报告。

第十条 经济合同,是项目款支付的必要条件。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及工程监理的首次款项支付,必须提供合同并附招标说明。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按进度拨付、结算工程价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订立时有关付款额度的确定:

1.预付款。原则上不设预付款,如果有特殊需要需支付预付备料款时,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且预付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外)。

2.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时,按进度款支付比例扣减已支付的预付备料款,最多扣减次数不超过5次。支付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经后勤基建处、工程监理部门审核的施工进度报表。已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终审结算后再予以支付。

3.结算款与质保金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办妥结算手续,并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后,工程款可付至审计工程价款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用户反映无质量问题,且在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签字后方可支付剩余5%合同款。

4.对工程监理单位的付款按工程监理合同支付,工程验收前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

5.设计、勘察单位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前付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5%

第十二条  审批手续及权限

1.工程监理部门根据监理规定审核签字。

2.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对于预付备料款,主要审核合同的真实性、付款额度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对于进度款,主要审核工程质量、实际进度与有关工程技术问题;对于工程竣工付款,后勤基建处应组织工程验收,并向计划财务处提交验收文件;对于工程结算付款、工程尾款及其它有关基建维修工程款的支付,应根据合同及有关业务要求进行审核。全部内容审核后,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与领导均应在付款支付表上签字。

3.工程审计。对于工程变更或签证增补金额、合同规定须审计后办理结算的工程,均应通过审计处审计;1万元以下的项目配套工程,如临时用水用电、强弱电及给排水等管线拆除、青苗补偿、迁坟等费用,后勤基建处依据现场签证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支付,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套零星工程需经审计处审定后再报计划财务处支付。

4.财务结算。基建财务人员根据终审报告办理财务结算付款,付款资金审批权限见《湖南农业大学经费报销办法》规定。基建财务人员审核合同条款、上述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按规定办理转账付款,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印章要与合同或协议上标明的相一致。

    第十三条  付款程序 

1.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于达到合同付款条件的工程,后勤基建处编制在建工程进度计划、项目报建费清单及达到质保期工程清单,审计处编制预计审计完结工程清单及预计审计价款,计财处依据合同条款审核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对于提前付款诉求,应出具书面报告,按资金额度及学校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支付。

2.确定资金供给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资金需求计划以及资金筹措情况,提出当期可供安排的资金供给计划。

3.审定付款计划。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后勤基建处、审计处等部门参加,根据资金需求及供给计划,审核确定当期付款计划。其中工程报建费用系政策性支出,所以于发生时应及时保证支付。

4.审批时限:各级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及时将付款计划书面回复至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竣工及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项目竣工后,后勤基建管理处须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交审计处复审后出具审计报告,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及时与施工单位核对往来款情况,扣回施工单位的水电费、质保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交审计处审计和校领导签批后,予以结项。

结项后由后勤基建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调整资产暂估入账价值并核销相关基建账目。

     第十五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前,计财处、后勤基建处等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二)、核实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

     (三)、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四)、核实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要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地做好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会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主要指标分析表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2、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

     3、待摊投资支出情况的分析;

     4、加强经济核算、改进财务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措施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须按《湖南农业大学基建(修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档案归集,包括会计核算、各类经济合同、竣工决算审计及资产移交资料。

     第十九条 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后勤基建处应列出清单,按我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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